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洽訂喜宴糾紛多,準新人當心!

發佈日期: 2008.11.10
 
年底是結婚的旺季,不少新人準備步入禮堂、攜手邁向人生的另一個階段。為了與親朋好友分享成家的喜悅,宴客就成為婚姻大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。

對新人而言,莫不希望自己的婚禮能留下一個美好而溫馨的回憶,然而消基會卻曾接獲數起消費者申訴取消訂席、被扣除高額違約金的案件。本刊於20066月號,曾針對國際級觀光旅館推出的喜宴專案進行調查,發現部分業者收取的定金高達3成,消費者若因自身的因素而取消訂席,將損失慘重。(讀者可參閱302期《消費者報導》第49頁「訂席別『婚』頭!喜宴專案大評比」一文)。

為了瞭解其他宴客餐廳的情況,消費者報導雜誌此次特別參考網路上網友的評比、以及喜宴討論區列出的知名宴客餐廳業者,進行喜宴調查,總計有15家調查樣本。然其中1號「蓮園餐廳」,在訪員進行電話調查時,僅願告知每桌價格與定金為1成、其餘問題均不願再回答,急欲將電話掛斷並要求訪員至現場接洽,故該店的資訊不明、無法列入結果統計。消費者報導雜誌呼籲該業者的行為應予以改進。

在價格部分,14家調查樣本中,均以該店推出的每桌最低價格為調查對象(部分業者推出一種以上的專案或價位),其中每桌價格最貴的是編號7號「麗庭莊園」,每桌18,888元、外加10%服務費;最便宜的則是編號11號「桂都國際創作美食館」,每桌6,600元、不再另計服務費。

調查結果(請參閱302期《消費者報導》第49頁「訂席別『婚』頭!喜宴專案大評比」)

一、2家業者定金達3成;欲取消時9家業者會沒收定金、占64.3

14家調查樣本中,有2家業者的定金高達3成,分別是7號「麗庭莊園」與9號「古華花園飯店」。消費者要注意的是,雖然目前喜宴訂席的定金,並沒有法律約定的上限,但以上兩家收取3成定金的業者,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自身因素而取消訂席的話,是會將全數定金沒收的。

根據《民法》的相關規定,於買賣交易中,若是可歸責消費者自身的事由欲解除契約時,業者是有權沒收的定金的。不過,在本次的調查中也發現,部分業者採取較為彈性的措施、對消費者較友善,例如愈早通知取消扣除愈少金額,為2號「晶宴會館」;也有業者採取將該筆定金轉換為餐券的辦法,讓消費者可擇期前往消費,包括6號「世貿33婚宴會館」(有受到提前告知時間上的限制)10號「尊爵大飯店」與13號「女兒紅婚宴會館」。(未受到提前告知時間上的限制)。而12號「雅園新潮川粵(總店)」則表示,只要消費者原先預定的時間,有其他人再洽訂,就可以退還定金。

二、2家業者拒絕消費者改期、占14.3

由於新人們往往都會即早規劃婚禮,因此改期或取消的狀況並不多見,不過萬一臨時有突發事件,雖然無奈也只好面對。其中,改期是比較容易遇到的狀況,一般而言,因為新人會擔心好日子訂不到場地,幾個月前、甚至一年半載前就洽訂場地的大有人在,改期並不是不可能的。

在本次的調查中,有2家業者表示無法讓消費者改期,包括3號「永福樓」與15號「海寶國際大飯店」。 其他業者則採取數月前通知即可改期,或欲更改的日期尚有場地即可更改的做法。

三、未滿保證桌數:多數業者以折抵下次消費處理

在婚宴中,賓客出席的狀況很難精確掌控,新人們往往比較擔心的是賓客來得過多導致「爆桌」,所以在估計桌數時,可能都會多算個一、兩桌。通常餐廳業者會提供所謂的預備桌,不開席的話則不收費,但也有所謂的保證桌,如果最後賓客人數未滿保證桌的桌數,則費用會如何計算呢?

根據本次的調查,發現多數業者都以折抵下次消費的方式處理剩餘的保證桌桌數,或是某數量以下可折抵消費、超過部分則將菜餚打包供外帶,以上都不失為對消費者非常友善的作法,不過消費者也要留意,大多數以此方式處理剩餘保證桌桌數的業者,會限定消費的期限,以本次的調查結果來看,期限介於15天至一年內。雖然業者同意消費者擇日再前來消化剩餘的桌數是很妥善的做法,但因為消費者既然已支付現金,業者應會以票券等型式交付消費者作為憑證,故根據「餐飲業等商品(服務)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」的精神,本刊呼籲業者不應設定消費的期限。

整體而言,在14家調查樣本中,有3家業者於此調查項目的表現有待加強:2號「晶宴會館」表示,若未滿保證桌的桌數為2桌以內,可於3個月內前來消費或折半價退費、第3桌以上則只能折半退費。8號「福容大飯店」表示,差1桌的話不收費,如果差太多則要付費,但未明確告知數量。而15號「海寶國際大飯店」則告知訪員,未達保證桌的部分仍要付費、亦無法再折抵下次的餐費。

四、試菜優惠比一比

婚宴上菜色的好壞,攸關男女雙方的體面及賓客們對這場喜宴的評價,因此占了相當重要的地位。婚禮宴客少則十幾桌、多則近百桌,萬一菜色失敗,可是會大大地掃興。時下不少業者會推出試菜的服務,讓新人在婚宴前先行品嘗,針對不滿意的部分提出改善建議。

本次調查的業者中,於婚宴試菜服務多數有提供折扣優惠,一般為75折到9折,或是洽訂的桌數達到一定數量的話,也提供免費或半價的試菜優惠,僅有10號「尊爵大飯店」與14號「大八大飯店」未提供試菜的折扣,消費者需支付全額。

結論與建議

一、違約金過高可要求酌減

結婚乃人生大事,所謂的好日子人人都喜歡,因此往往在半年前就要先預定場地。近年來業者為了符合現代人的需求,婚禮不再只是提供場地和餐飲而已,更包括許多附加的服務,例如專業婚禮企劃的配套服務。消費者在決定場地前,應多方比較、參觀,瞭解服務的內容後,再選擇最符合自身需求的場地,避免日後反悔而損失金錢。

根據《民法》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:「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,應支付違約金。」因此,若是消費者端解除契約,業者沒收違約金並無不當,不過根據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條:「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,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。」因此,假設業者要求的違約金過高,消費者仍可與業者溝通,酌減至一合理程度。消基會建議消費者,訂席時不宜支付過高的訂金,約預先支付10%即可,否則萬一臨時有狀況,恐怕會損失慘重。

二、建議研擬定型化契約

由於準備喜宴但付定後消費者反悔的案件屢有發生,建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研擬「婚禮(宴客)訂席定型化契約範本」,規範相關的消費者權益,例如消費者愈早退訂、扣除的違約金應愈少等。業者雖然幫消費者預留場地,但消費者若於數月前即表示要退訂,可預期業者尚有機會將場地租借他人、其損失不會太大,此時即不應扣除全額定金;針對定金上限也需要做一規範。

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


 

雖然已經結完婚了 但是看見這篇文章想說或許對一些正在籌備婚禮的朋友有幫助

所以還是把它貼出來跟大家分享囉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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